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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民初第1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袁国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张文滨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张文滨,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民初第1278号之一原告袁国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住所地:莒县城阳街道西环路中段西侧15号楼。被告张文滨。被告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城区文心路西首。原告袁国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张文滨、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受理,后因原告袁国安申请对涉案财产的损失价格进行评估,本院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2月22日上午10:00到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协商鉴定机构,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张文滨、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涉案财产损失价格评估报告作出后,本院又传票传唤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4月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被告张文滨的传票(本院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未被签收,理由为本人已去世。原告袁国安诉称,2015年10月8日,被告张文滨驾驶鲁L(鲁L挂)号车辆在诸城市境内206国道与于进江驾驶的鲁G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鲁G号车辆受损。该事故经诸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文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鲁L(鲁L挂)号车辆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鲁L(鲁L挂)号车辆的所有人为被告莒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鲁G号车辆的所有人为于瑞星。事故发生后,于瑞星将相关的保险索赔权益转让给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车辆损失、评估费、施救费等共计14439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转让的债权系侵权之债,该债权不存在合同履行地问题,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莒县人民法院管辖。虽然原告已诉至本院,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告在答辩期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本院不能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诉管辖取得案件管辖权。本院在开庭前发现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当移送莒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莒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礼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