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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0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姚允惠与张绍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允惠,张绍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0619号原告姚允惠,女,1948年3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窦慧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绍白,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允惠诉被告张绍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允惠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允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五十四元,由原告姚允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