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0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姚允惠与张绍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允惠,张绍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0619号原告姚允惠,女,1948年3月8日出生,职业不详。委托代理人窦慧娟,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绍白,男,1964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允惠诉被告张绍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允惠自愿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允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五十四元,由原告姚允惠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明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萍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