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1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万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21刑初84号公诉机关靖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取保候审。靖远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艳红、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4月份的一个晚上,被告人万某某与张国旗、李守龙(二人已被判刑)、许可兵(另案处理)预谋盗窃位于靖远县靖乐渠水管所一楼靖远县天阳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电脑。十几天后的一天晚上,万某某等人来到靖远县天阳房地产开发公司门前,用携带的断线钳剪断该公司办公室窗户上的防盗栏,翻窗进入室内,盗取了“联想”牌液晶屏台式电脑一台。经靖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鉴定价格为4000元。2008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万某某再次伙同李守龙、张国旗、许可兵经预谋后,窜至靖远县乌兰镇东大街170号陈某某家商店门前,用断线钳剪断该商店窗户上的防护栏,进入商店内,盗取了该商店内停放的“丰豪”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靖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鉴定价格为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靖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靖价认鉴字[2009]40号关于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和[2010]7号关于被盗电脑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本院[2010]靖刑初字第11、52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张国旗、李守龙的供述、同案许可兵、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万某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在管制三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万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其悔罪态度,结合靖远县司法局作出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当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苏本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淑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