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民初5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郭银诉李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银,李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522号原告郭银,男,196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强,男,35岁许,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交纳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