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范宏伟诉张豪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宏伟,张豪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465号原告范宏伟,男,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豪强,男,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宏伟诉被告张豪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少磊审 判 员 于延坡人民陪审员 郭俊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蒙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