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9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伟卓与孙凯燚、李泽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卓,孙凯燚,李泽龙,张珂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9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李伟卓。法定代理人李洪志。被执行人孙凯燚。法定代理人孙建华。法定代理人蔡秀香。被执行人李泽龙。法定代理人王清红。法定代理人刁玉文。被执行人张珂辉。法定代理人张红颜。法定代理人李军。本院以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85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建华银行存款78000元,现因已扣划被执行人孙建华的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建华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审判员 金瑞杨审判员 马 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阎跞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