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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万某某危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1刑初88号公诉机关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某,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泸检公诉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27日,被告人万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泸县福集镇往天洋方向行驶。13时5分,被告人万某某驾车行驶至泸县福代公路0KM+50M处时,与何某某驾驶的川E11A3**号电动车相撞,造成何某某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万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万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被告人万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予以判处。被告人万某某对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认罪,辩称其酒后驾驶是因为母亲生病去为母亲拿药,其无证驾驶是因为驼背残疾拿不到驾驶证,请求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致,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出示、宣读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证人万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同步录音录像、物证检验报告;5、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返还事故车辆的扣押返还清单;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车表检查记录9、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刑律,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泸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万某某之行为依法应在拘役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被告人万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关于其是帮母亲拿药所以酒后驾车,以及残疾人拿不到驾驶证的辩解不影响定罪量刑。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综合考量,可对被告人在从重处罚的基础上酌情从宽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万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郭曦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姣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司法解释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