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1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李咏强与鄯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鄯善县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行政侵权赔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咏强,鄯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鄯善县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新21行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咏强,男,回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个体,鄯善县美景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鄯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朱建江,该局局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鄯善县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法定代表人张建峰,该队大队长。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智,新疆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咏强与被上诉人鄯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鄯善县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行政侵权赔偿纠纷一案,前由鄯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4日作出(2015)鄯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李咏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咏强,被上诉人鄯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鄯善县城市管理执法监察大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经本院2016年第7次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鄯善县人民法院(2015)鄯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鄯善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员 李向军审 判 员 郭照玲代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兰保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