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922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温宿县新合热力有限公司与郭金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宿县新合热力有限公司,郭金燕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2民初803号原告温宿县新合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温宿县锦绣江南小区4号楼8号铺。法定代表人胡乌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艳,女,汉族,1985年12月16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新疆温宿县。被告郭金燕,女,汉族,1966年11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新疆温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宿县新合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金燕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宿县新合热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宿县新合热力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宿县新合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宿县新合热力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勇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海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