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执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凤梅与王海亮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梅,王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167号申请执行人李凤梅,女,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王海亮,男,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梅与被执行人王海亮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凤梅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吉0191执1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凤梅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91执1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吕 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