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刘森秀与周焱斌、顾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森秀,周焱斌,顾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654号原告刘森秀,农民。被告周焱斌,无业。被告顾卫东,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森秀诉被告周焱斌、顾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森秀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周焱斌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森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森秀对被告周焱斌撤回起诉。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刘小凤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露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