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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9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刘森秀与周焱斌、顾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森秀,周焱斌,顾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654号原告刘森秀,农民。被告周焱斌,无业。被告顾卫东,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森秀诉被告周焱斌、顾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森秀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周焱斌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森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森秀对被告周焱斌撤回起诉。审判长  朱海辉审判员  刘小凤审判员  李文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露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