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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2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白嘎力与白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嘎力,白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2645号申请执行人白嘎力,男,34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白金龙,男,32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做出的(2011)翁民初字第1887号民事调解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白金龙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xxx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