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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6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侯林与乌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林,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35号申请执行人侯林,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乌兰,女,1968年4月12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侯林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执行乌兰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标的85206元,及执行费117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做出的(2015)新左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哈   申代理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代理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