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民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袁玉昆、郑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玉昆,郑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民终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玉昆,男,汉族,1946年12月29日出生,枣强县枣强镇裕华东街世纪花园*号楼*单元***室。现住址。委托代理人:张艳铭,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玉岭(系袁玉昆之弟),汉族,1962年8月7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艳春,女,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现住枣强县。委托代理人:刘华磊,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袁玉昆与被上诉人郑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枣民三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袁玉昆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枣民三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倪庆华审判员 张宝芳审判员 刘梦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怡艳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