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91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高海军与徐俊成、潍坊佳鹏物流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海军,徐俊成,潍坊佳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772号原告:高海军。被告:徐俊成。被告:潍坊佳鹏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海军诉被告徐俊成、潍坊佳鹏物流有限公司、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海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潍坊佳鹏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潍坊佳鹏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号重型厢式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佟 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