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129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自愿合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桂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胡晓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