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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郭佳宇、杜威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郭佳宇,杜威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345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康巴什新区。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61****-1。事业法人张福成,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龙,系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树升,系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佳宇,男,汉族,现住东胜区。被告杜威,男,汉族,现住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诉被告郭佳宇、杜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29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慧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 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