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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26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安图县明月镇北桥汽车装饰美容中心与郑启飞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明月镇北桥汽车装饰美容中心,郑启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26民初546号原告:安图县明月镇北桥汽车装饰美容中心。住所:吉林省安图县。经营者:袁明丽,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安图县。被告:郑启飞,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审理原告安图县明月镇北桥汽车装饰美容中心诉被告郑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安图县明月镇北桥汽车装饰美容中心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安图县明月镇北桥汽车装饰美容中心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明月镇北桥汽车装饰美容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安图县明月镇北桥汽车装饰美容中心负担。审判员  奇贞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