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崔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崔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崔某甲,男,1966年2月5日生,汉族。被告崔某乙,男,1968年8月2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诉被告崔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崔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甲撤回对被告崔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审 判 员 张 芳陪 审 员 师明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