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03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秦桂平与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桂平,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3民初432号原告秦桂平。委托代理人莫冰松,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汉宇。委托代理人粟昌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桂平诉被告广西新宇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秦桂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桂平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桂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秦桂平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桂平负担,本院将余款50元退还原告秦桂平。审 判 长  黄石慧人民陪审员  江荣华人民陪审员  刘金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霍亚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