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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辖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瓷珍(北京)文化艺术中心上诉王锡良等人格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瓷珍(北京)文化艺术中心,王锡良,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北京翰文今博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辖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瓷珍(北京)文化艺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号**号楼*****号。法定代表人张雪,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锡良,男,1921年1月2日出生。原审被告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李家路3号10楼。法定代表人龚九根,秘书长。原审被告北京翰文今博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甲27号550室。法定代表人陈涛,董事长。上诉人瓷珍(北京)文化艺术中心(以下简称瓷珍北京中心)因与被上诉人王锡良、原审被告江西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和原审被告北京翰文今博拍卖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30189号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法官吴永杰、法官杨建国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瓷珍北京中心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瓷珍北京中心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瓷珍(北京)文化艺术中心撤回上诉,三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瓷珍(北京)文化艺术中心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志雄审判员  吴永杰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