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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缑某诉郜某、李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某,郜某,李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290号原告:缑某,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郜某,男,53岁,汉族。被告:李某,女,5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缑某诉被告郜某、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缑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缑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韶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