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1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缑某诉郜某、李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缑某,郜某,李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290号原告:缑某,女,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郜某,男,53岁,汉族。被告:李某,女,53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缑某诉被告郜某、李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缑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缑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韶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