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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吴梦华诉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梦华,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686号申请执行人吴梦华,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伟,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吴梦华与被执行人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28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7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共计2110元,申请执行费98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伟存款或其它收入7336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