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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6民初136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吴某,居民。原告王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因我与被告婚前互不了解,仓促结婚,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吵闹,2013年4月份被告因琐事离家出走,我经过多次回被告原籍寻找打听,被告一直未回原籍,现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费有被告承担。被告吴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12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无共同子女。原告诉称被告2013年4月份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曾多次回被告原籍寻找,被告一直未回原籍。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庭审查证、当事人陈述、举证等认定的,有关材料均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均应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XXX审 判 员  廉 峰人民陪审员  吴开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成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