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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0502民初47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小林、张崇刚等与尹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林,张崇刚,尹利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0502民初4774号原告:李小林,女,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张崇刚,男,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告:尹利,女,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李小林、张崇刚与被告尹利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2016年4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林、张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7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 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惠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