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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华强申请执行吴浩、孙德群、邓明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强,吴浩,孙德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81执940号申请执行人:梁华强,男,生于1962年3月16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吴浩,男,生于1972年8月28日,汉族,住阆中保宁办事处。被执行人:孙德群,女,生于1974年4月12日,汉族,住阆中市保宁办事处。关于申请人梁华强申请执行吴浩、孙德群、邓明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6)川138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的执行申请,在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 国审 判 员  蒲建平代理审判员  郑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梅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