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新全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68号罪犯张新全,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十五分监区服刑。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09)元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新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800000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800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185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2月26日入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28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三刑执字第48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新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获监狱表扬。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8.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新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新全减去有期徒刑十日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2月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婷婷(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