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3刑更29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张燕能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燕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2948号罪犯张燕能,男,汉族,1991年8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中安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曲中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燕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共同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8日止)。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二○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查老夯、李定存撤回上诉。裁定生效后,2014年7月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0日在云南省中安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中安监狱瞿晖、徐德伟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黄坤、孙国华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张燕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燕能现刑罚执行已达3年。罪犯张燕能在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燕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燕能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