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法02终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李会娣与林建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建清,李会娣,赖云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法02终5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清,男,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会娣,女,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委托代理人黄先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原审第三人:赖云保,男,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委托代理人:何立新,男,广东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建清因与被上诉人李会娣、第三人赖云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建清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建清申请撤回上诉属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建清撤回上诉。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2015)韶翁法民一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林建清负担。上诉人林建清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5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晓华代理审判员 邓荣斌代理审判员 陈北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燕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