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阳顺大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瑶瑶、张占国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阳顺大商贸有限公司,张瑶瑶,张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0713号申请人沈阳顺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208号。法定代表人于家乡,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川川,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辽宁顺大机械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沈阳市和平区常德街16号。被执行人张瑶瑶,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满族,无业,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中央路********号。被执行人张占国,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辽宁省北镇市鲍家乡龙宝峪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的(2015)锦民终字第00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瑶瑶去向不明,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知晓上述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锦民终字第00168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还有其它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毅力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代理审判员 宋法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