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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生财与被执行人海发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财,海发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李生财,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海发旭,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在执行李生财依据(2015)彭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海发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发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彭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王志宏审判员  赵宏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蓓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