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执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生财与被执行人海发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生财,海发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781号申请执行人:李生财,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被执行人:海发旭,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在执行李生财依据(2015)彭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海发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发旭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彭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王志宏审判员 赵宏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蓓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