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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琳与闫增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琳,闫增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755号原告:李琳。被告:闫增义。原告李琳与被告闫增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闫增义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立新审 判 员  杨志芳人民陪审员  国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文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