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9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李琳与闫增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琳,闫增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民初755号原告:李琳。被告:闫增义。原告李琳与被告闫增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闫增义现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高立新审 判 员 杨志芳人民陪审员 国 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文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