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营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宾建林与陶仕富、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建林,陶仕富,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宾建林,男,生于1967年9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陶仕富,男,汉族,生于1951年4月5日,四川省营山县人,住四川省郫县。被告: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犀浦镇梓潼村。法定代表人:陶锡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宾建林与被告陶仕富、成都晶宝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宾建林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宾建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宾建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宾建林负担。审判员  刘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