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武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武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武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武某自动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受理费1334元,被执行人武某负担60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人张某负担734元并交纳。执行费234元由被执行人交纳。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院(2015)济高新区民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毛德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