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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3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孙广军与杨国强、范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广军,杨国强,范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435号原告:孙广军,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申夫堂,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强,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范建军,男,1969年3月5日,汉族,市民,住菏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琦与被告梁帮增、范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琦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国琦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国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宋国琦负担。审 判 长  张志博人民陪审员  邱志华人民陪审员  李瑞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