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5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26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瑞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艳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