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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5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5民初266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孟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瑞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温艳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