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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全来诉被告赵建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全来,赵建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6民初63号原告赵全来,男,汉族,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孟涛波,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建忠(曾用名赵建中),男,汉族,住顺平县。原告赵全来诉被告赵建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全来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涛波、被告赵建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全来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5年2月16日早晨7点左右,原告用自己的三轮车在被告的承包地取土,被告发现后从家中拿出镐柄猛击原告腰部,将原告打倒在地,镐柄从中间折断,后被告骑在原告身上用半截镐柄击打原告头部,导致原告昏厥。被告将原告三轮车开回家中,非法扣留至今。原告苏醒后,大约9点拨打110报警,台鱼乡派出所一位姓翟的民警和村支书马小勇,村会计贾银山一起到原告家中调查情况,姓翟的民警还用手机对原告进行了录像。事实在台鱼乡派出所有询问笔录。以上事实证明被告将原告三轮车非法占有,至今未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三轮车一辆,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在非法扣留、使用原告三轮车期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建忠口头辩称,原告起诉与事实不符,我没有打原告。上次起诉原告起诉书与本次起诉书所述三轮车牌子不符,上次起诉书写的是金蛙牌三轮车,这次起诉书是直接写的三轮车。我并没有扣留他三轮车,派出所支付他3000元医疗费,不知道是何处出的,不是我出的,我并不知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5年2月16日早晨7点左右,原告用自己的三轮车在被告的承包地取土,被告发现后与原告发生冲突,后被告将原告三轮车开回家中放置至今。原告当天大约9点拨打110报警,台鱼乡派出所翟少伟和村支书马小勇,村会计贾银山一起到原告家中调查情况。《赵全来被打案行政案件卷宗》中报警案件登记表简要案情中记录“2015年02月16日08时许,柴各庄村赵全来报警称自己因偷拉赵建忠地里的土被赵建忠发现,赵全来在打斗中受伤”。行政案件卷宗中对赵建忠的询问笔录中赵建忠陈述:“2015年2月16早上6点左右,我在我家村东南的地里看见我村赵全来开着一辆三轮车在我的地里偷我地里的土”,“我走出去问他你干什么来,赵全来一看我出来了,他做贼心虚从三轮车上下来就跑,我想追他追不上,我就开着三轮车准备走”,“赵全来跑的时候,他碰到了地里的树上,他自己摔了个跟头,他爬起来又跑了,我就开着三轮车回家了”。另卷中对赵建忠询问笔录:“问,赵全来为什么用石头土块拍你?答,我开了他偷我土的三轮车,放我家了”。被告对原告赵全来询问笔录不予质证,认为赵建忠询问笔录中签字是在其不知情情况下签的,另原告主张最初买的是德宝三轮车,后来换了时风牌柴油机和旧的金蛙大架,三轮车改装后是蓝的,大架跟车斗是蓝的,柴油机是蓝的,马达没有标明牌子,是黑色的。马达是两个钥匙,有一把在车里,有一把在原告手中,摇把在原告家中,发电机线是原告自己找的,颜色是一红一绿,原告提供当时修车单据为佐证。被告对以上事实不认可,认为原告对三轮车描述不属实,对单据不予认可,但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主张因被告扣留三轮车,致使原告自己的五亩承包地荒废,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一亩地按一年收入1000元测算),被告在扣留原告三轮车期间,还擅自使用原告三轮车,应支付使用费、折旧费5000元,被告对以上赔偿金额不认可,原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以上事实由庭审笔录、《赵全来被打案行政案件卷宗》、三轮车修理证明及单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建忠与原告发生矛盾后私自将原告赵全来三轮车一辆(时风牌蓝色柴油机、旧的金蛙蓝色大架、蓝色车斗、黑色马达)开回家中,至今未还,有《赵全来被打案行政案件卷宗》为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三轮车,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因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建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全来改装三轮车一辆(时风牌蓝色柴油机、旧的金蛙蓝色大架、蓝色车斗、黑色马达)。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赵建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庞淑英审判员  李新哲审判员  王冀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亚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