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8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428刑初22号公诉机关长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2015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由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8日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4日被长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书记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车牌照为鲁PCl835的重型半挂车、挂车牌照为鲁P0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22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子县大堡头镇南河村路段的交叉口时,因躲避车辆,不慎与对向张某骑行的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当场死亡,并致乘坐在张某电动车上的陈某受伤。经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系因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长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于2015年12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及车辆所有者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赔偿陈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6318.6元,并已实际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122接处警登记表、调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孙某、韩某等的证言;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违法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申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车牌照为鲁PCl835的重型半挂车、挂车牌照为鲁P0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22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长子县大堡头镇南河村路段的交叉口时,因躲避车辆,不慎与对向张某骑行的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当场死亡,并致乘坐在张某电动车上的陈某受伤。经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系因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经长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于2015年12月9日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赔偿陈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6318.6元,并已实际履行。同时被害人家属对李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司法部门对李某从轻从宽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2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来源。2、书证户籍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分别证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张某、陈某的身份情况。3、书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称重单,证明被告人李某持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与肇事车鲁PCl836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02**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相关情况以及鲁PC18**号车辆皮重为54.68kg。4、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5、证人韩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11月15日18时许,其和李某驾驶鲁PCl835号、鲁P0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老板相跟着,老板在另外一辆车共两辆车拉上铁粉从山东冠县出发往山西省晋城市送。11月16日7时20分许,事故发生后,李某把其叫醒。其赶紧下车看情况,发现车和一辆电动车相撞,受伤的是一名妇女和一名小孩。李某走近看了一下和其说:那名妇女伤的比较严重,让其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老板孙某打电话,问怎么没有跟上,其就告诉他发生了交通事故,让他赶紧过来。随后其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但忘记拨打报警电话。老板到现场后,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急救车来了以后,把受伤的人拉去抢救了。车上拉着铁粉毛重54吨多。6、证人孙某的询问笔录,证明李某是其雇佣的司机。2015年11月16日其和几个驾驶员分别驾驶着两辆半挂车从山东拉着铁粉往山西省晋城送。到长子县辖区后,沿228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其和另一名驾驶员驾驶一辆半挂车在前面行驶,李某和韩某驾驶鲁PCl835号、鲁P02**挂在后面跟着。大约早上7点左右,李某和韩某给其打电话说撞人了,让其赶紧过去。其下车往回跑,在路上拨打了120和122。其到现场后,看见其的车车头朝南斜停在公路中间,一名妇女倒在车尾部的东侧,一个小女孩抱着那名妇女哭喊,旁边围了几个人,一会120急救车就赶到现场将伤者拉到了医院。7、证人候某的询问笔录,证明2015年11月16日7时许,其带着儿子去大堡头小学上学。当其骑车行驶至长子县固益村中上坡路段时,张某乙也带着她女儿去学校。其把孩子送到学校返回南河村交叉口时,其看见一辆大货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其停下车看情况,有一名妇女在那辆大货车的东侧差不多尾部部位趴着,有一名小女孩蹲在地上弄那名妇女。其看见小女孩就是陈某,趴着的妇女就是张某乙。其赶紧下车拨打120急救电话帮忙救人和叫她亲属。随后急救车来了以后,张某乙的家属就同张某乙一起去了医院抢救。8、证人陈某乙的询问笔录,证明其是张某的丈夫,陈某的父亲。张某还有其他近亲属,有母亲张某丙和哥哥丁。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其不在家,在外国打工。其女儿陈某的伤情大问题没有,当时就是被撞的骨折了。其不认识肇事者,是后来才知道他叫李某。调解协议书和谅解书上面的内容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谅解李某的行为。关于张某的30万元赔偿款及陈某的6318.6元医药费其已收到了。9、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浓度检测报告,证明2015年11月16日10时9分在长子县人民医院对李某进行了抽血。后经长治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0mg/100m1;10、山西顺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明经对牵引车鲁PC18**,半挂车鲁P02**鉴定:半挂车二、三桥同轴左、右侧轮胎胎冠花纹不一致,半挂车轮胎的运行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相关规定。11、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车牌号为鲁PCl835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P02**挂冀骏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采取制动前的瞬时速度约为75km/h一82km/h。12、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照片,证明经鉴定:张某系因闭合性胸腔脏器损伤死亡。1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李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张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陈某无责任。14、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证明2015年12月9日,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赔偿当事人陈某乙因妻子张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各项赔偿费用合计30万元;赔偿陈某各项赔偿费用合计6318.6元。同时死者家属对李某的肇事行为表示谅解,希望对李某从轻从宽处理。1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5年11月16日7时20分许,在228省道长子县城至高平方向的长子县垃圾处理场路段(南河村交叉口),其驾驶鲁PCl835号重型半挂车、鲁P0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撞了一辆电动车,骑电动车的人受伤比较严重。事故发生时,另外一个司机韩某在车上后铺睡觉。事故发生时,其驾年看见有一辆三轮摩托车从其右侧的交叉口出来向北转弯,其就向左打方向,踩刹车躲避三轮车,又向右回方向时听见咔嚓一声响,其就停下车查看,发现在其车的左侧后轮中桥左侧倒着一辆电动车,还有一名妇女和儿童。其看见儿童站了起来,那名妇女头朝西南在电动车的南侧躺着受伤比较严重。其就让韩某用手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民警到达现场后,等民警勘查完现场后,民警将其带至长子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其被口头传唤到长子县交警大队接受询问。案发后,其双方在交调委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被害人近亲属30万元,赔偿陈某医药费等各项费用6318.6元。赔偿被害人的费用,其个人没有出钱,其跟老板协商好的,除了保险公司赔偿的24万多元,其余的都是老板孙某出的。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经东阿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调查评估,被告人李某对其居住社区无严重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平志刚人民陪审员 韩小芳人民陪审员 任继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