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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5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重庆广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富路机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广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重庆富路机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5877号原告:重庆广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赵银芳,职务总经理。被告:重庆富路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表人林炳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广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富路机车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富路机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广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富路机车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64元,由原告重庆广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学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薛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