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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齐莹涛、王新德与姜官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莹涛,王新德,姜官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4执异5号申请人齐莹涛。申请执行人王新德,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姜官忠,个体业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新德与被执行人姜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齐莹涛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以下证据:一、申请人齐莹涛与申请执行人王新德债权转让协议一份;二、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三、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的EMS特快专递邮寄凭证一份;四、转账汇款业务回单一份;五、王新德的收到条一份。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王新德与被执行人姜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2013)坊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姜官忠返还原告王新德款项人民币6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姜官忠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坊法执字第286号。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新德与申请人齐莹涛于2016年2月3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2013)坊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权利(包括本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所有权利)以肆拾万元的价款转让给本案申请人齐莹涛,申请人齐莹涛于2016年3月20日通过银行向申请执行人王新德转账受让涉案债权的价款400000元,申请执行人王新德于2016年3月25日出具收到条表示已收到该款项。申请执行人王新德于2016年2月20日通过EMS特快专递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给被执行人姜官忠,根据邮局的跟踪记录,该特快专递已签收。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新德与申请人齐莹涛自愿以协议形式转让(2013)坊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权利,协议价款已付清,且已履行对被执行人的告知义务,其转让内容及形式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齐莹涛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齐莹涛为(2013)坊民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锋远审判员  王晓楠审判员  吕敏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辛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