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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2执3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范雯花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雯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2执331号之二被执行人范雯花。被执行人范雯花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5)昆刑一终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2执3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向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