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时尚传媒有限公司诉上海荣扬广告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执309号申请执行人时尚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XX号楼XX室法定代表人苏芒。被执行人上海荣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号XX室。法定代表人王可为。申请人时尚传媒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荣扬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129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时尚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荣扬广告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44,628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执行费人民币10,846.28元。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于2016年3月25日之前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亦无异议。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5)京仲裁字第1291号仲裁裁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清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审 判 员 李伟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邰 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