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知)初字第10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竹林园饮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天桥区竹林园食品设备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竹林园饮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济南市天桥区竹林园食品设备商行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知)初字第10502号原告竹林园饮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a座711室。法定代表人吕春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寇纯石,北京博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竹林园食品设备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中路****号****室。经营者孙传峰,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希臣,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家传,山东京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竹林园饮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林园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竹林园食品设备商行(以下简称济南竹林园商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竹林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寇纯石,济南竹林园商行的委托代理人郑家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竹林园公司起诉称:原告系“一路飘香”注册商标(10598506)独占许可使用人,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12类。原告主营产品为各种箱式餐车,品牌为一路飘香,并在公司招牌、广告、网站中均以一路飘香为宣传品牌,原告公司产品销售全国各地。2013年,原告发现被告网站多个显著位置使用“一路飘香”字样,经营各种箱式餐车上均标有“一路飘香”字样。同时,原告还发现被告网页页面中多个位置使用“一路飘飘香”字样,被告将原告在四川卫视所投放的“一路飘香”电视广告专题片作为被告的视频宣传广告放置于被告网页24小时进行播放,被告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被告网页页面上使用的多个美食图片、餐车宣传图片均与原告网站对应图片相同,被告整个页面主要内容介绍完全抄袭原告网站相应内容,页面中大标题宣传语(2015最火爆多功能美食车连续四年全国销量第一)与原告网站对应的宣传语(2015超火爆多功能美食车连续四年全国销售领先)高度相似,被告网页与原告竞价网页在界面风格、结构布局、色彩使用等方面几乎完全相同,双方网页整体视觉效果及内容介绍无实质差别。被告对外宣称原告是被告代理商,加之被告商号与原告商号相同,双方均是通过网站、网页推广产品,很容易让社会公众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在经营过程中违反诚信原则,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混淆产品来源,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被告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刊载消除影响声明;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合理开支411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济南竹林园商行答辩称:一、答辩人的合法经营行为,不构成对于被答辩人商标权的侵犯,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答辩人的行为不存在未经被答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本案中,被答辩人享有“一路飘香”文字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但仅限于核定使用的商品(第12类)厢式餐车等,虽然答辩人经营食品设备及从事餐饮文化服务,但与被答辩人商标核准保护的范围不同,不能以保护被答辩人的商标权益限制答辩人的合法经营活动。答辩人从事的并非直接销售侵权产品,而是主要经营餐饮文化品牌及餐饮宣传培训。答辩人所作的宣传为“味思特一路飘香小吃车加盟”,与被答辩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并不冲突。被答辩人是产品商标,答辩人主营餐饮加盟服务,突出的是“味思特”,经营的是“小吃车加盟”,这不容易导致对被答辩人产品和答辩人服务之间的混淆。事实上,被答辩人从事的是销售行为,答辩人从事的是经营餐饮理念的宣传,至于加盟客户是从哪里购买小吃车,买哪一种类型、品牌的小吃车,答辩人无权干涉加盟客户的自主选择权,因此,不会直接达到误导公众,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程度。同时,答辩人努力的培育和扩大自身品牌的影响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虽然同处于餐饮行业,但答辩人从事的是餐饮理念的宣传,被答辩人从事的是实体销售,属于同一行业的不同节点,因此答辩人主观上并没有侵权的故意。二、被答辩人起诉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主体。就本案而言,被答辩人主张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结合被答辩人诉状所陈述的内容,其主张是通过网络竞价排名的方式进行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被答辩人起诉显然遗漏了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竞价排名搜索引擎的经营者,这二者应参与本案的诉讼。三、退一步讲,即使答辩人被认定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成立,被答辩人主张的损失数额也没有事实依据,明显过高。首先,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100万元经济损失,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100万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4110元合理支出的数额,被答辩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并且证明上述费用已经实际发生。其次,答辩人收到法院的传票及诉状后,为了避免事态的扩大,减少诉累,从增进和谐、化解纠纷的角度出发,立即对于涉案的网站进行了整改,停止了宣传,主观上不存在侵权的恶意,客观上减少了损失,并积极沟通法院争取促成案件和解、调解,即使认定原网站内容侵权,那么对于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现基于答辩人的整改,被答辩人的主张已经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第三,结合被答辩人诉状及证据中自认,答辩人涉案网站2015年4月27日备案并发布信息,至被答辩人具状起诉的时间2015年5月13日,即使构成侵权,时间较为短暂,情节相对轻微,且答辩人属于个体经营的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属于免税单位,被答辩人诉请赔偿的金额远远超过自身的损失,也超越了答辩人的经营所得和承受能力。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未侵犯被答辩人“一路飘香”注册商标专用权,答辩人也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一、原、被告公司主体情况及网站情况竹林园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1日,经营范围包括销售(不含零售)预包装食品;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企业形象策划;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餐饮管理;投资咨询;销售机械设备、电器设备、五金交电、厨卫用品。济南竹林园商行成立于2013年5月20日,经营范围包括食品设备的批发、零售。庭审中,竹林园公司向本院提交两份网站备案信息,备案号为京icp备11000783号-3的查询结果显示:网站名称为“一路飘香”,网站首页网址为www.bbq88.com,网站域名为bbq88.com,主办单位为竹林园饮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审核通过时间为2015年3月27日。备案号为鲁icp备14016810号-3的查询结果显示:网站名称为“味思特”,网站首页网址为www.wst577.com,网站域名为wst577.com,主办单位为济南市天桥区竹林园食品设备商行,主办单位性质为企业,审核通过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济南竹林园商行对上述网站备案信息予以认可,另主张根据上述信息可知其网站审核通过时间为2015年4月27日,网站使用时间较短,竹林园公司主张的侵权数额没有依据。竹林园公司主张济南竹林园商行网站于2013年即已开始使用,但对此主张竹林园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竹林园公司提交其与北京华商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网公司)于2009年2月3日签订的《域名/通用网址/空间合同》,该合同约定竹林园公司委托华商网公司注册域名“bbq88.com”并提供空间服务,服务费为每年2300元,提交华商网公司开具的2300元“网站域名费、空间费”收据一张,竹林园公司据此主张其网站www.bbq88.com于2009年注册并投入使用。竹林园公司另提交盖有“北京力夫技术应用研究中心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两份,上述两份收据载明“今收到bbq网站(2009年-2011年)域名空间费4800元”、“今收到bbq网站(2012年-2016年)域名空间费8000元”。济南竹林园商行表示上述收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性且非正式的发票,不能证实www.bbq88.com于2009年注册并投入使用。二、原告注册商标情况第10598506号“一路飘香”商标于2013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包括厢式餐车;餐饮车(厢车);铁路餐车;手推车;两轮手推车;搬运手推车;运货车;推车(运载工具)用小脚轮;助力车;电动运载工具。该商标有效期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注册人为王志强。竹林园公司提交其与王志强于2013年5月7日签订的《许可使用授权书》,该授权书中约定,王志强许可竹林园公司使用第10598506号“一路飘香”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自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许可地域为中国大陆,许可使用方式为独占许可使用,许可使用费为每年六万元,并约定竹林园公司有权许可第三方在许可期限及地域范围内使用上述商标。济南竹林园商行主张其无法确认王志强签字的真实性且授权书签订日期不合常理,故对《许可使用授权书》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济南竹林园商行未就此提交相反证据。三、涉案相关侵权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竹林园公司表示放弃关于济南竹林园商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即撤回关于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关于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相关事实其亦不再主张。另,竹林园公司撤回其提交的证据7(2015)粤广广州第077172号公证书,及证据8(2015)粤广广州第077173号公证书两份证据,表示放弃在本案中主张济南竹林园商行的两个竞价页面www.yle365.com及www.uuuuu8.com.cn构成对原告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该两网页相关的事实亦不在本案中主张。本案中,竹林园公司主张,济南竹林园商行经营箱式餐车,其在网站www.wst577.com多个显著位置使用“一路飘香”字样,该网站二级子页面www.0531qlx.com的网页名称中使用了“一路飘香”文字且页面中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一路飘飘香”字样,在其经营的箱式餐车上标有“一路飘香”字样,故济南竹林园商行的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竹林园公司提交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80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4804号公证书)及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5)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480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04803号公证书)。第04804号公证书显示:在网址为www.baidu.com的网站搜索栏中输入“www.bbq88.com”,点击“百度一下”得到搜索结果,搜索结果有“一路飘香bbq速食小吃车官方网站”的链接。点击链接进入网站首页,该页面上部显示有由“bbq”、“一路飘香”以及“多功能美食车”字样组成的圆形标识,并配有滚动海报图片,图片中有“最强粉丝团阵容共同见证一路飘香美味传奇”、“cctv央视上榜品牌2014最火爆多功能美食车!”等广告宣传语,页面下部左侧标为“产品展示”的区域展示有美食图片,右侧标为“车型展示”的区域交替展示各型号美食车图片,页面右下角为“与北京bbq客服”的对话框,对话框中显示“热烈庆祝中国驰名商标“一路飘香”连续8年全国销量第一,暨真情回馈社会,阳光创业扶持计划进行中——现金扶持补贴1000-10000元,名额有限,额满为止!”在网站首页点击“新车展示”,进入页面显示有各型号餐车图片,左侧附有餐车型号列表,包括“bcf-7a小贝贝餐车”、“bcf-7b大贝贝餐车”、“电动贝贝车”、“中式汽车餐车”等共计展示13个型号的餐车。点击左侧列表中的餐车型号后,右侧即出现该型号餐车的多方位展示图、餐车内部设备图、餐车尺寸、产品功能介绍、材质以及备注说明等餐车信息。第04804号公证书还显示:在百度网站搜索栏中输入“一路飘香”,点击“百度一下”得到搜索结果,点击搜索结果“一路飘香,2015超火爆多功能美食车,小本经营!”,进入网页,进入页面后点击左上角“9.txooo.com天下商机旗下”下方图标进入新的页面,该页面顶部左至右显示有由“bbq”、“一路飘香”以及“多功能美食车”字样组成的标识、“bbq一路飘香”、“多功能美食车,走到哪火到哪,烤、炸、煎、涮、烫、煮,一车搞定”的标题,下方有广告语“2015超火爆多功能美食车连续四年全国销量领先”、“bbq一路飘香人气就是最好的证明!”、滚动海报图、产品展示图和车型展示图、美食图片、标题为“bbq一路飘香性价比极高的创富平台”及“bbq一路飘香无负担经营一本万利”的文字介绍段落等等内容,网页底部显示有“竹林园饮食文化传播(北京)公司”名称及地址。第04803号公证书显示:在网址为www.baidu.com的网站搜索栏中输入www.wst577.com进行搜素,点击搜索结果“多功能小吃车味思特小吃车免费加盟小吃技术培训”进入网站首页,该页面中多幅宣传图片的显著位置、网页底部显著位置以及各栏目标题旁等多处突出显示“一路飘香”字样,网页弹出的对话框中显示“亲在吗,我是一路飘香加盟客服小玉,您可以留一下您的电话……”,该页面顶部为滚动的宣传图片,其中有图横向展示了多辆小吃餐车,图片配文“一路飘香多功能小吃餐车免费加盟免费培训”,另有图为多位影视明星照片组合,图片中央配文“最强粉丝团阵容共同见证一路飘香美味传奇”,同时该图除明星照片之外的空余部分以较大字体填有多处“一路飘香”文字。点击网页中“小吃车加盟”文字框,跳转至新页面,浏览器地址栏显示网址为“www.0531qlx.com”,浏览器名称栏显示“味思特一路飘香小吃车…”,该页面左侧窄条部分为以变形字体“味思特”为标题的栏目分项,依次为“餐车优势”、“项目优势”、“餐车照片”、“餐车价格”、“四轮餐车”、“公司地址”、“在线留言”、“4000199930”、“涨价通知”,右侧窄条部分为网上客服菜单,分别为“53客服咨询”、“qq在线咨询”、“旺旺客服在线”、“msn客服咨询”,页面右下角弹出对话框中显示“亲在吗,我是一路飘香加盟客服小玉……”。该页面居中部分顶部显示有较大变形字体的“味思特”标识、较大字体的文字“一路飘飘香”、“多功能美食车,走到哪火到哪,烤、炸、煎、涮、烫、煮,一车搞定”的标题。下方有广告语“2015最火爆多功能美食车连续四年全国销量第一”、海报图产品展示图和车型展示图、美食图片、标题为“味思特一路飘飘香性价比最高的创富平台”、“味思特一路飘飘香万元投入年赚上百万”的文字介绍段落、以表格形式展现的各型号餐车图文介绍等内容。在以表格形式展现的各型号餐车图文介绍部分中,显示为“多功能大篷餐车”、“多功能大篷车”、“综合型房车”的餐车图片上均明显可见“一路飘香”字样。在网页中弹出的在线客服对话框中向客服发送提问“我想加盟买个小车,你在济南的具体位置是哪?”得到客服答复“这样吧,您电话多少呢?我们把详细资料、报价、图片、折扣、利润、投资额等发您,以便您能先详细的了解好吗?”发送提问“我看你们官网上你们公司名称是济南市天桥区竹林园食品设备商行是吗?”得到答复“是的”。提问“加盟费是多少呢?”得到客服回答为“是这样子的,我们这边不收取加盟费,没有培训费的,全部下来只需要投资一个车子的费用就可以的,这边是购车免费培训技术。比如你看好的2800的美食车,只需要缴纳2800元,烧烤麻辣烫铁板烧”。提问“我在网上看到北京也有一家竹林园饮食文化公司,也是卖一路飘香小吃车,跟你们一样,你们是一家吗?”得到客服回答“北京上海成都合肥有我们的代理商,我们是生产厂家”。济南竹林园商行认可www.wst577.com为其网站,亦认可网址为www.0531qlx.com的网页为其网站的组成模块。济南竹林园商行表示其从事餐饮培训及餐饮业创业,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庭审中,济南竹林园商行主张其已将网站www.wst577.com进行整改,现该网站上已经没有“一路飘香”字样,并就此提交网页截图打印件。竹林园公司表示,经过核实其认可被告www.wst577.com网站上已经没有“一路飘香”字样,但仍然坚持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济南竹林园商行另主张其已将网址为www.0531qlx.com的网页内容自行删除。竹林园公司当庭表示认可www.0531qlx.com网页现已无法打开,但仍然坚持其关于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四、其他情况济南竹林园商行提交税务登记证、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欲证明其为免税单位,经营规模小,属于个体经营小微企业。竹林园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主张济南竹林园商行是否为免税单位不是其不承担侵权责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竹林园公司提交公证费发票3张以及定额发票若干以证明其为维权所花费了包括公证费、复印费在内的合理支出。竹林园公司表示其要求被告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刊登消除影响声明的时间为三个月。竹林园公司提交的商标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显示,孙传峰于2014年9月16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味思特”商标。济南竹林园商行对上述查询结果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竹林园公司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许可使用授权书》、公证书、icp域名备案信息查询网页打印件、《域名/通用网址/空间合同》、缴费收据、公证费发票、定额发票、商标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济南竹林园商行提供的网页截图打印件、税务登记证、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定额通知)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竹林园公司依据其与第10598506号“一路飘香”商标注册人王志强签订的《许可使用授权书》,取得了上述商标在授权期限内的独占使用权,故竹林园公司作为独占使用被许可人,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有权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济南竹林园商行虽不认可《许可使用授权书》真实性,但并未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相关主张不予采信。竹林园公司已放弃在本案中主张关于不正当竞争的事实及相应诉讼请求,且无论是被告所称的“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或是“竞价排名搜索引擎经营者”均非本案必要共同被告,竹林园公司依据授权许可向济南竹林园商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济南竹林园商行关于竹林园公司起诉遗漏了必要的共同诉讼主体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断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被控侵权标识与该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并判断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通过本案证据查明,济南竹林园商行在其网站销售各式箱式餐车,其网站客服在对话框中亦声明“购车免费培训技术”、“我们是生产厂家”,故济南竹林园商行关于其并非直接销售侵权产品的抗辩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其是否实际从事餐饮文化品牌宣传、餐饮培训、餐饮加盟及餐饮业创业等经营,并不影响其因销售侵权产品而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根据icp域名备案信息查询及竹林园公司提供的公证书等证据显示,济南竹林园商行通过其网站www.wst577.com进行箱式餐车产品的宣传和销售活动,其在该网站多个显著位置使用“一路飘香”字样,该网站二级子页面www.0531qlx.com的网页名称中使用了“一路飘香”文字并且在该页面中显著位置使用了“一路飘飘香”字样,网页中展示的多个箱式餐车产品图上标有“一路飘香”字样,上述使用方式足以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行为。对比济南竹林园商行使用的“一路飘香”标识与竹林园公司“一路飘香”商标,两者为相同汉字且认读相同,仅有字体不同,而“一路飘飘香”标识仅系在“一路飘香”中重复“飘”字,济南竹林园商行将“一路飘香”、“一路飘飘香”标识使用在箱式餐车商品上,属于在与第10598506号“一路飘香”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构成商标侵权。虽然济南竹林园商行主张其在网站上突出使用的是“味思特”,但其自身拥有商标并不能构成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抗辩理由,济南竹林园商行关于其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抗辩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济南竹林园商行的涉案侵权行为侵犯了竹林园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济南竹林园商行主张其已将网站www.wst577.com中关于“一路飘香”的内容进行删除并将网址为www.0531qlx.com的网页内容自行删除,竹林园公司亦对此表示认可,故对竹林园公司要求济南竹林园商行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客观上已实现,本院不再进行判处。但济南竹林园商行未经许可,不得再行以涉案方式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关于消除影响的方式,应当与涉案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范围相适应。考虑到济南竹林园商行的侵权后果,其有必要在侵权影响范围内为竹林园公司消除影响,但根据竹林园公司的举证情况以及济南竹林园商行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范围、持续时间及所造成的影响,济南竹林园商行就其侵权行为在其网站上连续三日刊登声明即足以消除影响,竹林园公司要求连续三个月刊登声明的主张,为期过长,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竹林园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数额,现有证据也无法确定济南竹林园商行因侵权所获利的数额,故本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方式、范围、后果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情确定。竹林园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再全额支持。对于竹林园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本院将结合其进行了公证保全的事实,根据其举证情况、证据与本案的关联度及费用合理程度酌情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竹林园食品设备商行赔偿原告竹林园饮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万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竹林园食品设备商行赔偿原告竹林园饮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合理开支二千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竹林园食品设备商行连续三日在www.wst577.com网站首页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为原告竹林园饮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济南市天桥区竹林园食品设备商行负担);四、驳回原告竹林园饮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37元,由原告竹林园饮食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已交纳),由被告济南市天桥区竹林园食品设备商行负担783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万迪人民陪审员 周陵萍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路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