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华兵,高扣扣,佛山市南海黑冰婚纱摄影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华兵,高扣扣,佛山市南海黑冰婚纱摄影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3147号原告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440602000127217。法定代表人张铁伟。委托代理人许俊平,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宇嘉,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华兵,男,汉族。被告高扣扣,女,汉族。被告佛山市南海黑冰婚纱摄影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82600053277。经营者高扣扣。原告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成公司)诉被告李华兵、高扣扣、佛山市南海黑冰婚纱摄影店(以下简称黑冰摄影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集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宇嘉到庭参加诉讼。三位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集成公司诉称:2015年9月28日,被告李华兵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180天,即自2015年9月28日至2016年3月25日,借款利率为18%/年,次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当月利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被告李华兵未按期还款的,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上浮50%计付罚息,原告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李华兵承担。同日,被告高扣扣、黑冰摄影店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被告李华兵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和诉讼费、律师费等。同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将20万元借款转入被告李华兵指定的账户。被告李华兵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收到上述款项。现借款期限已过,被告李华兵未能还款。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李华兵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740元(暂计至2016年1月26日),律师费5000元,并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利率计算罚息;2.被告高扣扣、黑冰摄影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三位被告负担。三位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诉讼中,原告集成公司举证如下:1.原告集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被告李华兵、高扣扣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黑冰摄影店的企业登记资料。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合同》、《借据》及银行自助业务回单。证明原告集成公司向被告李华兵出借20万元,并将该款转入被告李华兵指定的账户。3.《保证合同》。证明被告高扣扣、黑冰摄影店对被告李华兵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4.《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案聘请律师,产生律师费。经审查,上述证据内容真实,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均予以采信。结合对证据的采信情况,本院对原告集成公司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佛山市南海黑冰婚纱摄影店为被告高扣扣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华兵在向原告归还2016年1月份当期利息2260元后未再还款。截止2016年1月26日,被告李华兵拖欠原告集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740元。原告委托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因此支付律师费5000元。本院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被告李华兵向原告集成公司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计息方式,但被告李华兵到期未还款,构成违约。原告集成公司要求被告李华兵清偿欠款,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计算。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8%,逾期罚息利率为年利率27%。原告集成公司现主张按年利率24%计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集成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并因此支付律师费5000元,被告李华兵按约应予以赔偿。被告高扣扣、黑冰摄影店作为借款保证人,应就本案债务向原告集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1月26日的利息为740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李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佛山市禅城集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5000元。三、被告高扣扣、佛山市南海黑冰婚纱摄影店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3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713元,由三位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明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健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