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执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锦州龙栖湾新区娘娘宫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2015)开执字第0021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州龙栖湾新区娘娘宫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211号申请执行人锦州龙栖湾新区娘娘宫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锦州龙栖湾新区。被执行人李某,女,195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00410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锦州龙栖湾新区娘娘宫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李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某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开民初字第00410���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敬东审判员  李玉夫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