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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5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姚树显诉被告张新立钻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树显,张新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868号原告姚树显,住金乡县。委托代理人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立,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树显与被告张新立钻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树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树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2元,减半收取32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由德伟代理审判员  翁建新人民陪审员  冀晓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