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5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姚树显诉被告张新立钻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树显,张新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5民初868号原告姚树显,住金乡县。委托代理人陈龙,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立,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树显与被告张新立钻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树显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树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2元,减半收取329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由德伟代理审判员 翁建新人民陪审员 冀晓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丽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