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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26号罪犯陈某某,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陈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2012)都刑二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期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9月2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亭湖分局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2014年10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都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定书,撤销本院(2012)都刑二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陈某某宣告缓刑期限三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陈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键盘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