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5民初5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鸽与凌德武、李小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鸽,凌德武,李小玲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5民初581号之一原告李鸽。委托代理人潘媛娜,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德武,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被告李小玲。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丽莹,广西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鸽诉被告凌德武、李小玲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以与被告凌德武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撤诉而减半收取50元;保全申请费820元,两项合计870元,由原告李鸽负担审 判 长 李立勋人民陪审员 滕美琼人民陪审员 黄祥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露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