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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随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随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803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李晨光,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随某。原告朱某与被告随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朕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随某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蒋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