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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40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潘某与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4082号原告:潘某,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邵树銮,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寿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寿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潘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陈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兵 微信公众号“”